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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案首度开庭 三联集团称值7亿

发布时间:2009-10-27 00:47来源:股歌网Sachiel字号:

  22日下午1点半,备受关注的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纠纷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由于原告三联商社不接受法庭调解,又因此案影响重大,三联集团同时还有其他的法律纠纷,故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再次开庭。

  对于三联商社的起诉,三联集团在答辩中将双方的关系比喻为养父与养子。“养父”三联集团当初与“养子”三联商社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三联商社永久无偿使用“三联”商标,是因为三联集团作为三联商社的大股东,可以从中取得分红收益。三联集团辩护律师对此的形容是“养子将来要养老送终,权利与义务对等,比较公平”。而如今,三联商社已经“投入了别人的怀抱”,三联集团不再继续持有三联商社的股份。三联集团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反问三联商社:“养父与养子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将来不可能养老送终的时候,养父还会允许养子无偿使用自己的财产吗?养子强行索要养父的财产甚至要求养父‘改姓’更是没有道理。”三联集团认为,法院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对此,三联商社的辩护律师重申,根据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商社对于三联集团所拥有的“三联”商标享有“永久无偿独占使用权”与“附条件的商标无偿授让权”。2008年6月25日,三联集团将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三联商社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针对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三联集团的辩护律师强调,《商标法》并没有禁止商标许可人向第三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并且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也没有禁止商标许可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商标的约定,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合同依据。

  之后,法院对此次商标纠纷案的事实部分进行了梳理,对于相关事实的3条主线:商标使用过程、三联公司演变及原告与被告的交往历史,双方均表示没有异议。而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相关合同语言的理解方面。

  三联集团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强调,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开头部分有一个“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现在,三联集团已经不再是原告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从而“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的前提条件已经灭失,三联集团已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商社无权要求无偿受让三联商标。

  三联商社则认为,“鉴于”一词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只是常用合同写作语言,只是一个发语词,可有可无,除非有特别说明,否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三联集团强调,三联商标是三联集团多年精心培育的商业品牌,经北京某权威咨询机构的调查,三联商标价值7亿多元。同时,三联集团及关联企业职工人数众多,如果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得到司法支持,将会导致三联集团损失惨重,甚至会导致三联集团以及关联企业倒闭,影响社会稳定。

(股歌小编:Sach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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