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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月饼票都要征税是否太锱铢必较?

发布时间:2009-10-06 01:26来源:股歌网王战(小子)字号:

昨日,“企业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将计征个税”的消息成了热点。事实上,这并不是新政策,而是国税总局对以往既有政策的一次明确,并且传达出了“从严”的信号。 

  早报记者查找了国税总局1999年发的58号文件后发现,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业内人士罗先生解释说:“由于58号文件里,没有明确‘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交通和通讯补贴该如何计税,因此过去我们实际操作时,都是将交通和通讯补贴的全额计入个人收入来扣税的。”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也表示,这实际上并不是新政策,只是原先的规定不曾得到执行,因此国税总局才发函进一步明确,以便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以及基层税务部门在执行相关税收政策时执行统一的标准。 

  不过,该消息与此前 “年底双薪不再分别计税”、“单位发的月饼也要计税”等消息组合在一起,一时间还是引发了巨大争议。 

  质疑的声音认为,国家税收任务吃紧,管理上偏紧可以理解,但连个人的一些小福利,甚至是花在工作上的通讯交通成本,都要纳入征收范围,可谓锱铢必较,有与民争利的嫌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对此,罗先生解释说:“其实国家《个人所得税法》里,对个人所得税解释得非常清楚,除了四金和国家认定的津贴、福利费、抚恤金、困难补贴等免税项目外,其他的一切个人所得都是要缴税的。像月饼票这种属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有价票券,的确是应当缴税的。” 

  当然,专家们也指出,这一政策的可操作性依旧不强。因为补贴和企业的成本费用混在一起,很难分清。  本文来自织梦

(股歌小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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